师所能完全控制。特别是各种精密复杂医疗器械、各
种新药相继投入使用,效果有待临床验证,医师对其
① 陈总富:《消保法有关服务责任之规定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j],《台大法学论丛》,20xx,33(1)期。
② 40 ca1.3d 672,710p.2d 247,221 ca1.rptr.447(1985).
③ 冯震宇,《论服务业无过失责任之争议》【j】,《中原财经法学》,20xx(4)
④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996年,第5125号,www.baidu.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3卷(第2期)
也有一个熟悉的过程。采用无过错责任,实质是用医
学标准来衡量整个医师的过失。这在我国地区差别巨
大、上下级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极不
可能,也极不公平。医学科学将因严格责任而丧失发
展的基础和空间。
2.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复杂技术行为,具有
侵袭性,其本身蕴涵着对机体的致害因素。采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使患者的自然病情发展同医疗损害无法
区别.对医师来说等同于结果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不考虑医师的过错,仅因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认
定责任.这样就使医师的责任承担失去了道德的可非
难性,实际上可能会纵容医师违反其注意义务。
3.采无过错责任制度,不是在于行为的可归责
性,而在于风险的承担和损害的分配。如果通过医疗
保险来分担,必定要增加一般患者的医疗费用,在我
国人均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更多的患者难以
获得医疗服务,这不符合全民医疗的目的。采用无过
错责任很可能像目前的台湾,使众多保险公司不开展
这项业务,从而使医疗机构不能够通过保险分散风
险。就危险分担而言,医师固然在医疗中获得了一定
的利益,某种意义上来讲,患者获得了更大的健康利
益.医师的许多冒险医疗行为根本上是为了患者的利
益.患者享有利益时,也应承担医疗技术本身的风险。
4.医疗责任过重,将促使医师采取防卫性医疗措
施,增加就医成本,医师采取的许多医疗措施.往往不
是为了病人利益.而是为了避免诉讼.而进行无谓的
诊疗措施。
5.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由于患者通常缺乏医学知
识,无法证明医师的医疗过失,难以获得赔偿。而采用
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以及专家鉴
定等方法,更有利于保护患者。过失推定原则兼采过
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之长,既体现了医师承担责任的
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又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兼
顾了医患双方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
中也肯定了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原则和因果关系举证
倒置原则。
6.对于商业交易性的医疗行为.亦应当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因为健康是个发展的概念,现代人追求身
心健康,对美的追求相当自然,其本身就是健康的一
部分。现今医疗机构均有口腔美容、皮肤美容等专科.
有些美容手术本身同专门的医疗手术难以区分.如口
腔牙齿的矫形。如采用无过错原则会抑制这种医疗行
为的开展,使相当多的人接受不到这类医疗服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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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对那些医疗广告、包医包治的行为应对其科以担保
责任。其实,大多数包医包治的医疗广告都属于欺诈
行为,没有保护的必要。
在混合医疗中,因医疗器械或药品造成的损害是
不是依美国等通例,医师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负无
过错责任呢?笔者认为,医师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承
担无过错责任.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但医师对医疗
行为中因药品器械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替代责任,理由
如下:
第一,医师此时同商品销售商处于类似地位。零
售商构成产品生产和上市企业整体的一部分。零售商
因贩卖而获利.而医师因使用器械、药品而间接获利,
科以销售商替代责任的法理同样适用于医师。
第二,我国同发达国家医疗机构有着相当的不
同。在我国大多医疗机构仍然以药养医,大多从药品
销售直接获利.是实质上的零售商。特别是从药品中
收取回扣的现象相当普通,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利益,
此时不让其承担责任,实在于理不容。
第三.从风险分配上而言.替代责任不等于无过
失责任,此时医师只是替代生产厂家先承担责任后向
生产厂家追偿.这样有利于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器
械时保持足够的谨慎,可有效制止从非法渠道购药现
象。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更有能力也有义务在损害发
生后及时找到相应的生产厂家.以便及时找到最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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