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不同的校本课程开发政策模式
 
第一类地方分权传统的政策
第二类中央集权传统的政策
 
背景
地方分权的行政体制  重课程的理论背景  重现实的教育传统
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  重教学的理论背景  重理想的教育传统
 
条件
教师质量相对较强  专业支持力量较强  学校/班级规模较小  课程资源比较丰富
教师质量相对较弱  专业支持力量欠强  学校/班级规模较大  课程资源比较薄弱
 
结果
学校课程自主权大  教师课程参与程度高  学生学术成就相对较低
学校课程自主权不大  教师课程参与有限  学生学术成就相对较高
 
结合台湾、香港等地在推行校本课程开发的经验,我们选用这样的政策定位,还是比较稳妥而且可行的。说它稳妥,非学术性课程权力的下放不会影响到基础教育的学术质量;说它可行,学术性课程由專家主持开发,非学术性课程由教师主持开发,教师在行使课程权力,开发校本课程过程中养成课程意识,提高课程能力。
 
三、为什么需要审议校本课程方案?
审议是校本课程质量保障的一种重要的评价手段,也是学校课程管理一种不可或缺的机制。通过审议可以发现课程方案中的一些问题,把这些问题反馈给教师或学校课程委员会,促使他们改正问题,提高方案的质量。同时,校本课程开发是课程权力下放的一个重要部分,权力下放需要一种相配套的自下而上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审议。
校本课程方案涉及教师层面的《课程纲要》以及学校层面的《校本课程规划方案》两个方面,因此校本课程的审议也应有相应的两个层级:第一级是学校课程委员会对教师撰写的《课程纲要》的审议;第二级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审议。审议的程序:(1)组织审议小组;(2)明确审议的基本原则与标准框架;(3)小组民主审议,并记录书面审议结果;(4)向当事人反馈审议结果。
    课程审议最关键的因素是:审议小组人员构成是否有代表性;审议程序或决策是否民主;基本原则在多大程度上达成共识。
课程纲要是教师个体或小组合作设计的某一门校本课程的具体方案,它包括学生与资源情况分析、课程目标、学习主题或活动安排、评价建议等。对《课程纲要》的审议主要由学校课程委员会组织实行。学校课程委员会由学校行政人员、教师与学生代表、家长及社区代表、学者專家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通过研究现状并制定总体目标之后,应提出校本课程规划框架或指南,依此对教师进行培训,然后让教师申报自己或小组开发的科目,并递交该科目的《课程纲要》。学校课程委员会应及时地对教师的《课程纲要》进行审议。审议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与学校教育哲学或校本课程总体目标的一致性;与校本课程总体规划的一致性;该方案要素的完整性以及要素之间的一致性程度;目标的陈述、内容的选择与组织、关于实施与评价的建议等是否规范与可行;所需要的条件或资源是否具备,等等。
校本课程规划方案是学校对校本课程开发的整体规划,是学校关于校本课程开发的总体思路的概略性描述,具体包括需要评价、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课程结构与门类、实施与评价的建议以及保障措施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校本课程规划方案进行审议,以确保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保证校本课程开发的质量。因此,学校必须把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在实施前3个月递交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反馈审议结果。没有经过审议的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原则上不应在学校中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应该组织成立专门的审议小组,对各个学校上报的校本课程规划方案进行集体审议。审议小组的成员可以包括:行政专业人员、校外專家、有经验的校长、教师、教科研专业人员等。
对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审议,主要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1)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在课程定位、学生学业负担、教师工作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课程计划以及相关的政策?是否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2)校本课程目标是否科学、合理、有效?(3)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课程结构和门类是否合理?(4)是否有利于学习方式的改变或实现学习方式的多样化?(5)课程评价的方法是否多元,是否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发展和教师的发展?(6)是否关注学校现场的课程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是否具备条件?(7)是否考虑到校际合作与资源共享问题?(8)方案本身是否体现实用性(utility)、可行性(feasibility)、适切性(propriety)、准确性(accu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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