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教养按每人加1分计入总分。
(5)参加省、扬州市竞赛、比武活动取得名次的,分别加2分、1分。
(6)省级以上新闻稿件录用超额完成任务的,视情加分。
(7)参加本局及上级机关各项培训被定为不合格学员的,有一人扣1分。
(8)业务大队和机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及时、准确、全面向创建办提供绩效考核数据,未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的,有1次扣2分。
(9)凡局主要负责同志指令性工作意见,办公室督查督办时,责任单位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要求上报的,有1次扣除责任单位2分。
(10)如有同一项目加分,按最高分值计入,不重复计算。
(11)其它应当加扣分的情形。
十二、考核说明
(1)依据本考核办法加分的,由各单位书面申请,经考核办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2)创新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刑警大队对全局各派出所提起公诉数和追逃负总责,与派出所同奖同惩;治安大队、交巡警大队、经侦大队、防控处警大队对自己绩效任务数负责。
(3)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评先资格。
(4)省厅、扬州市局设定考核项目如有变动,我局将作相应的动态变更。
(5)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解释。
(二)高邮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江苏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评估各执法办案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重点是执法基础台帐、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主要由市局法制科在市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执法基础工作;第二部分,刑事案件;第三部分,行政案件;第四部分,执法责任制;第五部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执行情况。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估以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年度考评周期。执法质量考核评估采取个案考评、平时考核、年终考评及监督倒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综合评估一次。
执法考评实行百分考核制,采取倒扣分的形式,以个案考评、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的总积分为年度考评结果。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80分以上不满90分)、基本达标(70分以上不满80分)、不达标(不满70分)四档。
得分计算方法,其中:办理案件部分按卷宗审核、平时检查总扣分之和的100:1的比例带入年终考评,其他部分扣分按1:1的比例带入年终考评。考评结果由被考评单位执法责任人签名确认。
第五条考评结果达不到90分的执法部门,年终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条考评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逐项评分;遇有交叉扣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年度考核。
(一)执法基础工作
1、接处警规范。
(1)不在规定时间内出警的,每次扣0.1分;因处警不及时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0.2分;不出警的每次扣0.5分;
(2)因处警方法不当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0.1分;处警不负责造成后续工作难以开展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分;
(3)对110指令处警单位到达现场后不反馈到达现场时间和出警人的,每次扣0.1分,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每起扣0.1分;
(4)对群众求助推诿或处置中对群众态度粗暴,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或对群众投诉不认真受理,致使当事人连续投诉或越级投诉的,每次扣0.5分;
(5)其它在处置工作中未依法办理或行为不规范,虽无群众投诉,但已影响案(事)件查处的,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安队伍形象的,每起扣0.5分。
2、执法台帐规范。(主要是考核五项执法基础抬帐)
(1)未按规定建立、登记有关执法台帐的扣1分,执法台帐建立不全的扣0.5分。
(2)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如实登记台帐的,发现一次扣0.5分。
(3)台帐填写不规范,每处扣0.1分,填写不规范主要是指:执法台帐之间相互不符,填写项目不全,不能反映基本案情、审查违法人员情况及暂扣、罚没款物登记不清等;
(4)台帐与卷宗情况不一致,每起扣0.1分。
(5)台帐漏登记的,每起扣0.2分。
(6)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政案件每起扣0.2分,刑事案件每起扣0.5分。
3、留置室管理。
(1)留置室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使用的扣2分。
(2)留置室台帐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登记的,每起扣0.2分;
(3)留置室关押非留置对象(包括无任何手续、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对象等)每人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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