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留置对象无盘问材料的,每人扣0.5分;
(5)对留置人员不按规定报备的,每次扣0.2分。
(6)留置室不符合卫生条件、堆放杂物的发现一次扣0.1分;留置室设不符合安全的扣0.5分;
(7)发生被留置人员逃跑、自杀的,每次扣5分;
4、严格执行执法档案制度。
(1)建立执法档案。各执法单位应根据市局《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并每月进行考评,每缺一次扣0.1分,执法档案建立不齐全的每人扣0.5分。
(2)实行案件报备制度。各执法单位对办理的自裁或当场处罚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应在结案当月或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期限内(按市局〈案件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办理)报法制科备案、检查、审核,未及时报备或送检的,每少一卷扣0.5分。
(3)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对受理的案件及处理的人头按扬州市局的要求及时录入“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少上网一次扣0.2分。
5、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每半月组织民警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少一次扣0.1分;民警参加市局组织的业务考核、测试,成绩不及格的,每人次扣0.2分,无正当理由少一人参加测试的扣0.2分。
(二)依法办理刑事案件
1、执法主体合法。
(1)辅警参与执法活动的,每次扣10分;
(2)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重复执法活动的,每次扣5分;
(3)讯(询)问人、记录人的笔迹与本人不一致的,每次扣5分;
(4)未按市局要求明确案件主办民警的,每起扣5分。
2、办案程序规范。
办案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要求。
(1)不按规定办理立案、撤案审批手续,每起扣5分。无《接受案件登记表》每件扣5分。
(2)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每次扣5分。
(3)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每次扣10分。
(4)扣押、追缴、发还财物不使用法定凭证的,每次扣5分。
(5)采取强制措施后未依法通知家属或单位的,每次扣5分。
(6)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每次扣5分。
(7)不依法使用留置或传唤措施,包括超范围采取留置、留置超期限、未经批准使用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后无继续盘问记录,传唤后留置,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混用等,每次扣10分。
(8)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每次扣5分至10分。
3、适用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符合法定条件、期限。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每次扣20分。
(2)未按规定及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每次扣20分。
(3)违法收取、没收、不退还保证金,每次扣10分。
(4)其他侦查措施不当的,每次扣5分至10分。
4、案件应查未查。
(1)对有犯罪线索未及时查证的,每次扣10分。
(2)取证方式不合法或证据材料制作不规范的,每次扣5分;导致证据无效的扣10分。
(3)对从轻从重情节包括自首、前科等材料未调查的,每人扣5分。
(4)取保候审超过3个月无侦查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取保候审案件两个月内未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超过一个月未按要求补充侦查的,每人扣20分。
5、案件依法处理。
(1)对应报送审核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审的,每起扣10分;因未及时报审造成超期办案的,每起扣20分;
(2)定性明显错误或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每起扣10分;
(3)涉案财物不按规定处理的,每次扣10分;
(4)其他未依法处理案件的,每起扣5分至10分。
6、法律文书制作符合规定。
(1)法律手续不完备的(缺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呈批报告、强制措施延长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等),每次扣5分。
(2)内部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引用法律条款、填写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不规范、不准确等,每份扣5分。
(3)案件主办人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负有校对责任,对外法律文书的制作填写不规范,包括适用条款不正确,混用、使用作废法律文书的,每份扣5分。
(4)其他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每份扣2分。
7、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一次扣20分。
(三)依法办理行政案件。
1、执法主体合法。
(1)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每起扣10分。
(2)辅警参与执法办案的,每次扣10分。
(3)单人讯问调查的,每次扣5分。
(4)一人同一时间内重复执法的,每次扣5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